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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玄书阁 > 弟子规 > 《弟子规》译注 >
三十四



  凡取与,贵分晓,与宜多,取宜少。

  将加人,先问己,己不欲,即速已。

  [注释]

  取与:取得与给予。

   分晓:清楚。

   已不欲:自己不喜欢的事情。

   已:停止。

  [译文]

  财物的取得与给予,一定要分辨清楚,给得要多,拿的要少。强加于人的事,先要问自己喜不喜欢,如果连自己都不喜欢,就要立刻停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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